化妆品定义收窄!回归化妆本位
时间:2020-07-29       点击数:4088

2020年616日公布,202111日起施行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对化妆品进行了重新定义,收窄了外延,使化妆品进一步回归化妆本位。

新公布的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三条是关于化妆品的定义,规定:“本条例所称化妆品,是指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,施用于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人体表面,以清洁、保护、美化、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”。

现行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关于化妆品的定义在第二条,规定:“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,是指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,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(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),以达到清洁、消除不良气味、护肤、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”。

比较新旧条例对化妆品的定义

不变之处:

都是“日用化学工业产品”的属性。

相同“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”。

变化之处:

1.使用对象

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规定“施用于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人体表面”;

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规定“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(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)”。

二者比较,新条例的范围限于“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人体表面”,旧条例的范围为“人体表面任何部位(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)”。表面上看二者似乎没有什么差别,但细究,前者限于“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人体表面”,是有限制的人体表面,后者“人体表面任何部位(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)”,是无限制的人体表面,尽管在后面括号里有“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”与新条例中有相同的表述,但在文中的位置不同所表达的意思也就不同。新条例是对人体表面的限制,旧条例是对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的列举,限制是不能超出“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”范围,列举是包括但不限于“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”范围。虽然“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”都用了“等”字,但新条例的“等”字是等内,除此没有其他,旧条例的“等”字是等外,除此还可以有其他。因此新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使用对象的范围小于旧条例。

至于新条例将旧条例中的“散布于”改为“施用于”,表述更为科学、准确。

2.使用目的

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规定“以清洁、保护、美化、修饰为目的”;

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规定“以达到清洁、消除不良气味、护肤、美容和修饰目的”。

二者比较,新条例的使用目的范围明显小于旧条例。

一是删去了“达到”。“以……为目的”与“以达到……目的”完全不是一个意思。以清洁、保护、美化、修饰为目的使用化妆品,是追求清洁、保护、美化、修饰的目标,使用后有可能实现这一目标,有可能实现不了。但如果是以达到清洁、保护、美化、修饰目的使用化妆品,那就是要实现清洁、保护、美化、修饰的目标,有了使用后必须实现的意思了。而事实上化妆品作为一种产品,在使用中受使用者或(和)受用者等多种因素影响,并不具有必然达到某种目的的功效的。可见,删去“达到”不仅降低了化妆品使用的目的要求,而且表述更为准确,更能切合化妆品化装功效的实际。

二是删去了“消除不良气味”。意味着以达到消除不良气味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,不再属于化妆品的范畴,不再按化妆品监管。事实上化妆品并不能消除不良气味,化妆品的使用可以让人感觉不到不良气味,但却不能消除。化妆品使用的本质是用一种气味掩盖另一种气味,或者说是用一种人们喜欢、接受的气味掩盖人们不喜欢、不接受、甚至厌恶的气味。这种掩盖可以让人们感觉不到不良气味,但事实上这种不良气味并没有消失,只是因为相对浓度的降低人们感觉不到而已。再一个,何谓不良气味,同一种气味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空会有不同的感知及判识,难以有科学、准确的界定。删去“消除不良气味”,缩减了化妆品的产品范围,且表述也显得更为精准。

三是“护肤、美容”修改为“保护、美化”。化妆品使用对象已经包括皮肤,在使用目的上再用“护肤”词意重复,且“护肤”保护的是皮肤,无法与“毛发、指甲、口唇”对应和搭配,而“保护”则可以。“美容”容易理解为面部容貌的美化,难以涵盖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人体表面,修改为“美化”就能较好的涵盖,并具有了通用性。

除了定义收窄了化妆品的范围外,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还从化妆品的新定义出发,对一些特定产品作了另行规定,主要集中在第六章附则。

1.牙膏

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“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。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,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、抑牙菌斑、抗牙本质敏感、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。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,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、发布”。本条三层意思:第一,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,因为从化妆品的定义看牙膏并不在其范围,但牙膏是涉及人体健康的产品,其安全性和功效与化妆品有相似和相近之处,所以本款规定参照普通化妆品管理。第二,功效宣称需在备案时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通过功效评价,且范围限于防龋、抑牙菌斑、抗牙本质敏感、减轻牙龈问题。第三,制定牙膏管理办法,或为部门规章,或为规范性文件,对牙膏的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。

2.香皂

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“香皂不适用本条例,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”。从化妆品的定义看,香皂符合定义规定的情形,属于化妆品的一种,但与前款相反,本款将香皂排除在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适用范围之外,只保留了宣称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。这是明确没有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虽是化妆品,但不再按化妆品管理。

3.过渡产品

第七十八条规定“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、脱毛、美乳、健美、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,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、进口、销售,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、进口、销售该化妆品”。根据化妆品的新定义,用于育发、脱毛、美乳、健美、除臭的化妆品已不在其范围,考虑到已经注册的实际情况,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,过渡期满,这些不符合化妆品定义的产品将不再作为化妆品管理。

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已经公布,到施行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,这段时间特别是新条例施行前后,需要注意定义调整对化妆品范围带来的变化,以及对特定品种的专门规定。

在依据现行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》实施监管的时候,对具体的监管事项或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,要考虑到即将施行的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的新规定,特别是因定义调整不再具有化妆品属性产品的监管,把握好新旧条例更替期间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准确应用。